学会概况
工作动态
会议信息
学会简报
会员动态
培训信息
财务经理人认证
理论研讨
在线咨询
国际商务财会
国际商务财会丛书
通联员之窗
国际商务财会投稿
经验交流
网上调查
公众留言
在线直播
地 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
    号 商务部东华门
    办公区6层
邮 编:100747
电 话:(010)67167026
传 真:(010)67167027
E_Mail:dwjmck@126.com
主 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
     计学会
当前位置: 主页 >  学会概况 >  组织机构 >  正文
关于同意地方学会会员单位加入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的通知
2007-09-30 11:22  文章来源:会计学会秘书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

 

商会学发[2007]35

 

 

关于同意地方学会会员单位加入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会计学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与省(区、市)外经贸会计学会的联系与合作,更广泛的为外经贸企业和广大财会人员服务,经与部分省(区、市)外经贸会计学会协商,同意省(区、市)外经贸会计学会的会员单位和地方企业加入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具体通知如下:

一、已经是省(区、市)外经贸会计学会的会员单位,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成为既是省(区、市)外经贸会计学会的会员单位又是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的会员单位。即成为具有双重会员身份的单位。

二、具有双重会员身份的单位,享有只向省(区、市)外经贸会计学会缴纳会费,不向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缴纳会费的权力。

三、具有双重会员身份的单位,除享有不双重缴纳会费的权力外,同时享有“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力和义务。

四、经省(区、市)外经贸会计学会推荐成为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单位的企业,均应成为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的会员单位。即具有双重会员身份的单位。

五、凡愿意加入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的单位,应通过所在省(区、市)外经贸会计学会与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秘书处联系办理入会手续。

请各省(区、市)外经贸会计学会将本地区愿意加入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的单位名单,连同“入会申请表”一并汇总,于今年1015日前上报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秘书处。

六、尚未成立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的省(区、市)的地方企业,愿意加入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的,可直接与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秘书处联系办理入会手续。

联系电话:67101646     联系人:佘斯平

附:入会申请表

 

抄送:部财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务处

 

                                     

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2007815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

团体会员申请表

 

根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章程,我单位财务部(财务处)拟申请参加你会为团体会员。我们将积极支持、做好学会工作,履行会员的义务和权力,请予审批。

我单位确立       同志为代表,以加强同你会联系。该同志情况如下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何时参加工作

 

现任职务

 

技术职称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单位名称(全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人

 

 

 

 

                                      (公章)

  文章类型: 文章作者:
查看用户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相关文章:

学会简报16期    2007-09-30 11:19
学会简报15期    2007-09-30 11:18
学会简报14期    2007-09-30 11:15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简介    2007-09-25 08:52
学会简报(2007年)第五期     2007-09-10 16:51
关于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会成立20周年庆典"的通知    2007-08-09 14:06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各部门联系方式    2007-08-09 11:48
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团体及个人入会指南    2007-08-09 11:47
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学会职能    2007-08-09 11:46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章程    2007-08-09 11:45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